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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邵英傑/台南報導
針對民眾質疑台南地檢署指揮偵辦案件涉嫌侵犯人權情事,檢方特發聲明澄清並強調檢警在執法過程中並無不當之處。
台南地檢署說明如下:
一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七五條第四項之規定,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。但有急迫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本件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偵辦販賣毒品案件,為避免共犯串證湮滅證據,有其時效性及急迫性,故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親送證人傳票,並請證人於指定時間到庭說明案情,依法有據。
二、又本件證人於司法警察送達傳票時,不願出面領取,家人亦拒絕代為收受,因無法合法送達,經司法警察請示承辦檢察官後,承辦檢察官請司法警察攜回傳票另行處理。
三、當晚,為釐清案情,檢察官再度開出證人傳票,請證人於二日後到庭,為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遂請承辦本件毒品案件之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達,經第五分局偵查佐以電話通知證人並告知係檢察官之傳票,證人主動表示願意親自到五分局領取傳票,並無所謂誆騙證人到案之情形。
四、證人於十二日晚上八時四十六分到達領取傳票後,經警方詢問證人是否願意當天製作證人筆錄,證人亦表示同意,期間證人之叔叔亦於九時三分抵達進入分局以親屬身分了解狀況,而第五分局承辦之偵查佐因證人已同意製作筆錄,遂於九時十三分開始製作警詢筆錄,證人於警方詢問時亦同意由警方採集尿液及自願到地檢署說明案情,期間警方並未有任何違背證人自由意願或出於強暴脅迫之情形,警方亦依規定全程錄影錄音,而該份筆錄於九時三十二分製作完畢,製作筆錄過程證人之叔叔亦在旁關心。
五、本案是證人自願到案說明案情,經檢視警詢錄音光碟,證人於訊問過程態度自然,警方之訊問內容亦無不當之處,且證人家屬亦在旁,警方及檢察官之執法過程應無不當之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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